保险相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体可以分为主导型案件、参与型案件和被利用型案件三种。
主导型案件通常是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通常是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通常是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
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诱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相关案例警示: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介绍:
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投资者的钱款后,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投资者越来越多,但随着需要返还的本息也越滚越多,如此持续了几年之后,最终张某某的资金链破裂,无力支付本息。
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案件查处: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案件评析:
近年来,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对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少数的保险代理人法制意识淡薄,为追求不法利益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发生欺骗消费者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消费者追求高回报、高收益的心理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张某某恰是利用消费者急功近利、贪图高额收益的心理,从熟人朋友下手,以假乱真兑付初期利息增进可信度,从而骗取了更多客户的钱财。
防范要点: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熟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尤其是高息回报要谨慎;其次要掌握基本的保险常识,具备基本的合同识别能力,必要时和保险公司取得直接联系确认保险合同的真伪,发现可疑之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白金业务员祝某诈骗案
案情介绍:
保险代理人祝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祝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祝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
案件查处: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祝某作为“销售精英”、“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投诉,执业口碑似乎不错,但这些荣誉只是对代理人既往销售业绩的肯定,不是资信证明书,更不是对代理人道德品质的一贯承诺。从本案来看,再优秀的代理人也难保不触犯法律底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因为熟悉消费者心理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流程,从而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不易被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发现,本案中若非祝某畏罪投案自首,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更大损失。
防范要点:
消费者要切实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信代理人的身份,不要轻易和代理人个人签订私下协议,更不要轻易把资金钱款托付给个人代理人代为理财。
来源: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