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1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省自然资源厅对《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作政策解读。《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于2023年11月28日以省政府令第317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各地出台相关制度,在安置对象、安置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此次省级层面出台统一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旨在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提升土地征收的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征地信息,全过程参与土地征收各个环节,表达意见和建议;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及时到位,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明确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
土地征收中哪些人能获得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妥善化解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办法》实施后,土地征收全流程机制更健全,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记者 夏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