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家电

这3个院不在规划范围内!不设置商业用房?丰台2地块公众反馈意见来了!

日期: 2024-01-17

各位亲:

近日,北京市规自委发布丰台两地块设计方案的公示反馈意见,一起来看看,有没有您一直关注的。

程庄路3号棚改安置房项目


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22日,我局依法对丰台区程庄路3号棚改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期共收到41份公众反馈意见,通过总结归纳为11类意见。经我分局研究,现就公众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采信如下:

一、属于我分局职责的意见

1、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与北侧现状住宅建筑间距计算以及对北侧现状住宅日照影响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本项目与北侧现状住宅建筑间距均满足《北京市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本项目对周边现状住宅日照影响均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要求,设计单位北规院弘都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采用“清华斯维尔日照软件”进行分析计算,设计单位承诺“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日照标准;按照本方案建设后,本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满足国家、地方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未产生不利影响”。

我局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北侧规划泵厂街道路等级、规划不合理、与北侧现状住宅距离过近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依据《北京丰台区卢沟桥五里店地区FT00-1501、1504、1505、2505、2506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0年-2035年)》,本次拟建项目周边道路情况如下:五里店南路为规划城市主干路,五里店南里北路为规划城市次干路,泵厂街等4条道路为规划城市支路,按规划实施后可有效提升区域道路通行能力,方便居民出行。

经核,泵厂街道路红线与北侧和光里现状住宅15#楼主体距离约4.97m,与北侧和光里现状住宅14#楼主体距离约4.94m,与北侧和光里现状住宅13#楼主体距离约4.92m,与北侧和光里现状住宅11#楼主体距离约4.98m。上述距离均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2.3.2条 居住建筑高度≤45m,道路宽度≤20m,有口退线大于3m的要求。

我局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配套商业用房规划位置及开口方向不合理、与北侧现状住宅距离过近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本项目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等相关规定设置配套商业用房。按照《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的相关要求,居住配套商业设施一般应在交通便利、居民出行便捷的地段沿街、集中设置。本项目周边规划道路中,五里店南路为规划城市主干路,五里店南里北路为规划城市次干路,上述道路为交通主导类道路,优先保证机动车的快捷顺畅通行,设置配套商业用房不利于周边居民使用,因此在五里店南路及五里店南里北路两侧不设置配套商业用房。经核,拟建项目配套商业用房设置在规划泵厂街、泵厂街三条、泵厂街二条等城市支路两侧。其中,拟建项目北侧配套商业用房距离现状和光里15#楼主体距离约34m;距离现状和光里14#楼主体距离约29m;距离现状和光里13#楼距离主体约28m,上述距离均满足《北京市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

我局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4.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车行出入口位置不合理的意见。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本项目周边规划道路中,五里店南路为规划城市主干路,五里店南里北路为规划城市次干路,泵厂街等4条道路为规划城市支路。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5.3.2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的要求。经核,拟建项目出入口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支路上(泵厂街、泵厂街三条及泵厂街二条),降低对市政道路的交通干扰。

我局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5. 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外立面颜色问题。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依据《北京丰台区卢沟桥五里店地区FT00-1501、1504、1505、2505、2506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0年-2035年)》(以下简称“街区控规”),本项目位于宜居生活风貌区内,居住建筑基调色为暖灰色系或米色系,辅助色为赭石、灰蓝、深灰等低明度色,强调色为与基调色同色系的高明度高饱和度色。因此本项目外墙主色调为米黄色,符合街区控规要求。

我局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6. 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保租房位置问题及拟建项目是否封闭管理问题。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经核,本项目保租房位于FT00-1504-0002地块南侧,分别为02-7号楼、02-8号楼、02-9号楼、02-10号楼等。本项目沿用地红线设置围墙,实行封闭管理。

我局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二、不属于我分局职责的意见

1. 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施工噪音扰民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我公司会严格执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的规定,同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意见:关于工程施工建设噪音问题,建议以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为准。

2. 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扰民费的发放标准以及如何发放扰民费。

建设单位意见:我公司将于正式施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我局意见:关于工程施工建设噪音补偿问题,建议以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为准。

3.公众反馈意见:关于五里店南路7号院、9号院是否涉及拆迁问题。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经核,五里店南路7号院、9号院不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

我局意见:公众反馈意见不涉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与本次方案公示内容无关,采信建设单位意见。

4. 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项目周边泵厂街排水及绿化设计方案、规划中学开门方向等问题。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本次公示方案中不涉及周边道路及中学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方案在后续实施中具体确定。

我局意见:公众反馈意见不涉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与本次方案公示内容无关,采信建设单位意见。关于周边道路及中学设计方案,我局将在后续设计方案审查中,要求实施主体妥善处理好与周边现状建筑的关系。

5.公众反馈意见:关于程庄路3号院社区是否纳入本项目规划范围。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经核,程庄路3号院社区不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

我局意见:公众反馈意见不涉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与本次方案公示内容无关,采信建设单位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2024年1月15日

地铁九号线郭公庄车辆段项目(三期)


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7日,我局依法对丰台区地铁九号线郭公庄车辆段项目(三期)1518-614、L08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61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项目1518-614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及现场公示。公示期共收到2份公众反馈意见,通过总结归纳为三类意见。经我分局研究,现就公众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采信如下:

1、公众反馈意见:关于拟建住宅楼对现状幸福家园小区北侧住宅楼的采光、视线影响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本项目拟建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间距均满足《北京市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版)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设计单位澳创国际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采用“众智日照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设计单位承诺本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日照标准;按照本方案建设后,本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满足国家、地方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未产生不利影响。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公众反馈意见:关于公示项目名称的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根据该项目挂牌文件(京土储挂(丰)[2023]053号),本项目名称为北京市丰台区地铁九号线郭公庄车辆段项目(三期)1518-614、L08 地块R2 二类居住用地、A61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本次公示地块为1518-614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故本次公示名称注明为“丰台区地铁九号线郭公庄车辆段项目(三期)1518-614、L08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61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项目1518-614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公众反馈意见:关于西北角设计内容及公示总平面图标注内容的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设计方案中西北角为拟建低层住宅,项目公示内容符合《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众参与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2〕319号)的相关要求。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2024年1月10日

扫码进群看看邻居都团什么?

说明:本图文由家住丰台编辑发布,转载或摘编须注明出处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部分信息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本公众号法律顾问由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晶晶律师担任。电话(微信同号):13911762815